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是高校素质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风建设,展示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特色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提高其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专业评估、学科评价、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宗旨是培养学生运用创造性思维,独立地、自主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新观点,提高从事相应研究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具有开创性精神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以及技术、社交和管理的技能;推进专业学习、学术研究成果的实践孵化转化,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是指纳入辽宁省高校绩效考核指标范畴的竞赛,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和辽宁省教育厅组织主办“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上竞赛简称“目录内竞赛”);以及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特色人才培养需要,经学院申报、学校认定的补充竞赛(简称“目录外竞赛”)。学校支持、鼓励师生参加满足上述条件的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实践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毕业五年内的研究生、本科生。指导教师指在编教职员工,并须满足竞赛组委会公布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创新创业竞赛的规划、统筹、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制定竞赛实施细则、组织各类赛事、统筹竞赛经费、落实竞赛奖励、工作量核算等组织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承办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以及创新创业管理系统管理等工作。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竞赛相关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选派一名教师作为竞赛工作联络员。
第三章 竞赛等级
第七条 “目录内竞赛”中,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竞赛为国家级竞赛,辽宁省教育厅组织主办“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为省级竞赛。“目录外竞赛”根据主办方级别确定其相应等级,其中教育部与其他部委,国家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主办的竞赛为国家级竞赛;辽宁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省部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竞赛为省级竞赛。经学院申报,学校审批备案的学科专业竞赛为校级竞赛。
第八条 学校对组织竞赛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目录内竞赛”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辽宁省教育厅发布的竞赛目录确定。“目录外竞赛”和校级竞赛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特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需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申报,由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批。
第四章 竞赛工作流程
第九条 对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学校结合竞赛通知要求决定是否举办校内选拔赛,并由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在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信息管理平台发布竞赛通知、赛事答疑、组织评审、竞赛信息归档等具体组织工作。对于校级竞赛,承办学院可适时组织开展。
第十条 为加强竞赛管理,各级竞赛均需通过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竞赛通知、报名,并做好获奖信息、获奖证书上传等归档工作。学校将系统数据作为获奖信息核实、工作量核算、资助报销等工作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参赛管理
第十一条 经过校内选拔确定的参赛学生,必须服从学校与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与管理,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积极准备参赛作品、报送参赛材料及参加竞赛。如出现违反校规、校纪,弄虚作假,不服从学校及指导教师管理等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及不予认定成绩。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必须保证遵守各级各类竞赛规则,作品须满足无知识产权纠纷等相关要求。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热情开展竞赛培训、指导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竞赛实行领队负责制。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竞赛组织单位选派领队,领队作为竞赛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参赛团队(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和竞赛的组织、宣传、培训和经费使用、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竞赛承办学院作为组织单位,具体负责竞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对于外出参赛的学生,要负责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五条 竞赛承办学院负责协调参赛学生的日程安排,如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学生参加竞赛时间(包括往返时间)与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各级竞赛中获奖的作品,如涉及专利申请、论文发表、成果转让等,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激励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参赛成绩为综合测评、免试研究生推荐、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目录内竞赛”、教职工组织承办校级竞赛,依据《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竞赛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学校给予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作为奖励。在限定参赛报名名额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类竞赛中,参赛项目进入省级初赛的,给予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在不限定参赛报名名额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参赛项目获得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给予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经由沈阳农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额外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政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由沈阳农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归口管理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经费由学校预算支出,鼓励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和社会资助。学校根据竞赛实际情况和学校财务状况支持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具体资助竞赛和资助金额根据当年财务预算由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研究确定,报沈阳农业大学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竞赛名单实施年度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竞赛和主办的校级选拔赛所产生的评审费、培训费、材料费、劳务费等。同时也可用于资助代表学校的参赛团队在竞赛中产生的费用,包括竞赛报名费、培训费、差旅费,作品制作费、材料费等。
第八章 异议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级创新创业竞赛异议期制度,异议工作由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异议期为竞赛结果公布之日起的一周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异议期内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申诉人签名。学校受理后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如有其它办法与此办法相冲突,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022年竞赛目录汇总
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