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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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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竞赛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
日期: 2022-11-2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根据《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竞赛教学工作量实施办法》农大就业〔2021〕 3 号),结合我校创新创业工作实际,创新创业竞赛教学工作量核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是我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中,落实上级竞赛通知,结合我校专业、学科特点等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学院)通过审批备案认定后,决定在我校开展及参加的校级、市级、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组织或承办单位,要求具有开展创新创业竞赛组织、培训、指导条件,服从学校管理,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经审批认定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承办工作,包括及时做好申报、筹备、组织和总结汇报等。组织或承办单位包括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研究生院,各相关学院、学科、专业教研室、项目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指导教师是为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教育文化,深度挖掘优秀项目和整合优质资源,推进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在编教职员工。指导教师须满足各竞赛组织方公布的条件,保证遵守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规则,指导的参赛作品须满足无知识产权纠纷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中参赛学生指我校在籍学生。

第五条  组织或承办单位创新创业竞赛的教学工作量。

1.组织或承办校级创新创业竞赛,给予组织或承办单位30个标准学时,参与人之间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组织或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限制参赛名额竞赛)的校园选拔赛给予30个标准学时在组织校赛中,参赛人数少于或等于竞赛限定名额数,不予核定工作量。

2.组织或承办省级创新创业竞赛,给予组织或承办单位60个标准学时,参与人之间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

3.组织或承办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给予组织或承办单位120个标准学时,参与人之间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

条  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目录内竞赛及校级学科专业竞赛核定工作量,目录外竞赛不给予核定工作量。目录内竞赛中,在限定参赛报名名额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各类竞赛中,参赛项目进入省级初赛的,给予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核定;在不限定参赛报名名额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参赛项目获得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给予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核定。

1.省级以上(含省级)限制参赛名额的竞赛(以大赛官方通知为依据):经校赛选拔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的竞赛。

省级竞赛工作量:A级一等奖给予50个标准学时、二等奖给予40个标准学时、三等奖给予30个标准学时、优秀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未获奖给予5个标准学时。

B级一等奖给予20个标准学时、二等奖给予15个标准学时、三等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优秀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未获奖给予5个标准学时。

国家级竞赛工作量:A级一等奖给予100个标准学时、二等奖给予80个标准学时、三等奖给予60个标准学时、优秀奖给予15个标准学时、未获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

B级一等奖给予50个标准学时、二等奖给予40个标准学时、三等奖给予30个标准学时、优秀奖给予15个标准学时、未获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

2.省级以上(含省级)不限制参赛名额的竞赛(以大赛官方通知为依据):不需经过校赛选拔,可直接报名参加的省级及以上的竞赛。

省级竞赛工作量:B级一等奖给予20个标准学时、二等奖给予15个标准学时、三等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优秀奖给予10个标准学时。

国家级竞赛工作量:B级一等奖给予50个标准学时、二等奖给予40个标准学时、三等奖给予30个标准学时、优秀奖给予15个标准学时。

3.同一团队(项目)在同一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两级(含)以上奖项,按教学工作量数量就高原则核定。获奖个人、团队(项目)同时有两名指导教师的,每个个人、团队(项目)奖励的教学工作量总数不变,按照指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23年开始执行,由学生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说明。

 

 


 

沈农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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