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促进高校创新创 业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学科专业教师、行业专家、优秀毕业校友、成功企业家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选聘并纳入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大学生导师活动的人员,包含校内导师及校外导师。
第三条 中心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收集导师信息资源,建立完善的导师库,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导师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内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沈阳农业大学在职(退休)学科专业教师及教职工;
2.遵守国家有关企业和创业的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及省市有关创新创业相关的政策,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 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履行导师的职责和义务;
4.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5.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相关资质证书(如创新创业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心理咨询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证书),能服从中心安排,积极配合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6.指导过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类竞赛,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
7.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过省级以上成果和表彰。
(二)校外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者及优秀从业者、企业家、行业专家学者、优秀校友;
2.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行业专家学者;
3.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4.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传播社会正能量;
5.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愿为创新创业教育付出时间和精力,能自觉配合学校安排,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6.具有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相关资质证书(如创新创业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心理咨询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证书);
7.指导过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创业类竞赛,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奖励;
8.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过省级以上成果和表彰。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自主申报、所在单位初审、中心终审方式进行。申报个人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经中心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纳入导师库管理,聘期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第七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申报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心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 2 次不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和培训活 动者,或“沈阳农业大学众创空间”在孵项目导师在一个聘期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累计时间未达到 30 学时者;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师德师风或职责范围之外活动者;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者。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八条 导师服务坚持无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提供指导咨询、法律咨询、 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媒体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扩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宣传力度。
(五)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为中心提供政策性建议;协助校方建立创新创业实习实践基地(平台)。
(六)教师培训。帮助培训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通过合作交流,提高学校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七)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需要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导师奖励措施
第九条 建立导师激励机制。中心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己承担。导师的 指导仅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