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7〕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7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实施万名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新型业态实现多渠道就业和多元化创业,加速形成“引得来、留得下、稳得住、有发展”的长效机制。未来五年,力争实现每年吸引储备万名高校毕业生在营就业创业的工作目标。
2、实施基层服务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提供300个以上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定向公开招聘离校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社区工作者现行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缴纳“五险一金”,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补齐。每年在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招聘)中,可单列一定比例名额,定向招录(招聘)列入全市基层服务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实施海归学子创业支持计划。搭建海归学子求职便利通道。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国家“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营、回营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凡在营创新创业并入选国家“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每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4、见习补贴。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2019年底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达到300个,每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2000个以上。对每年度留用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人数达到10-30人、31-50人、5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见习基地补贴。实习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5、培训补贴。我市用人单位与我市域内高校签订订单式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与协议培训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申领培训补贴。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创业导师服务补贴。逐步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原则上达到与毕业生1:500比例要求。每年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举办政策宣讲、创业培训不少于20场,并按照《营口市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营人社〔2017〕18号)给予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培训目录内的技能提升培训、技能转换培训,免收培训费。
7、建立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库。对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层次、专业类别、毕业院校、工作经历、就业方向等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入库,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8、无限制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具有到我市就业创业意愿的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到市人才中心填写落户申请表,即可由市人才中心开具落户介绍信,由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9、生活补贴。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每月分别享受2000元、1000元、8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10、购房补贴。在营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房,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如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另一方减半享受。在我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
11、租房补贴。在营就业创业非营口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政府公租房,最长可租用5年。若公租房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300元、大专生每月2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租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列支,各按50%比例承担。
12、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在未经法律注册的新经济体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以及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13、创业场地补贴。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我市初创企业首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实行“场租全额补贴”,补贴期限2年;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在校生,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2015年7月1日后,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5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4、就业创业帮扶。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
15、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在市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额度为500万元,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或债权投资,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国有担保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
16、落实相关待遇。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17、本规定中的“高校毕业生”,系指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系指在国外留学,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18、来营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凡符合我市其它人才引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各项相关政策。并可叠加申报国家、省出台的有关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小微企业、人才资助等其它扶持政策。
1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及各牵头单位会同责任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